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2019-06-21 20:00:25

产品简介:

该保险承保保险经纪人由于业务上的错误、遗漏或其他过失行为,致使客户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


产品条款:

一 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期内由于被保险人作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的过错,给接受其保险中介服务的客户造成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赔偿。


2.对于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在办理索赔中支付的其它费用,保险人也应在赔偿限额内赔偿。


3.因第1项原因支付的罚款,惩罚性赔款。


定义:

过错:指疏忽,失误,遗漏等,包括被保险人员工故意的职业责任。


二 除外责任

1.任何承保人的任何损失。


2.由于客户违反其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单所规定的义务,或由于客户或其代表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对各项索赔不利影响所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保险经纪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由于其它原因被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以后办理的保险业务所造成的客户的损失。


4.由于战争、暴动、民众骚乱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损失。


5.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6.保险单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 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诉讼时:


1.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付款、或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对客户的抗辩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的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


3.保险人在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知道其客户提起索赔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四 被保险人的义务

1.一旦发生本保单所承保的索赔,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转交给保险人。


3.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尽力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


五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诉讼或仲裁,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