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职业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2019-06-21 20:00:50

产品简介:

该险种承保医生在履行职责时,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使病人遭受伤害时,应当赔偿的损失。保险人除给付损害赔偿的费用之外,还包括诉讼费用。


产品条款:

第一条 被保险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医职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保险期限

一年,自保单上注明的起保之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 宽限期

270天,自保险期限结束后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正式在编的具有医、技、护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诊疗护理过失,而直接造成接受该诊疗护理的病员死亡、残废、重要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或遭受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下称保险事故);且病员在保险期限或随后的宽限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保险人将根据本条款及保单规定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注明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病员因保险事故所增加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尸检费和鉴定费;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但上述费用的发生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于下列原因引起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1、常规诊疗服务以外的行为,如整容(但为矫正先天或意外伤害造成的畸形除外)、减肥等;


2、避孕、堕胎、不育或不孕症的治疗(包括试管婴儿),及由上述行为引起的(间接)经济损失;


3、战争、敌对行为、内战、恐怖活动等类似战争行为;


4、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恶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违法、犯罪行为;


5、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后或药物麻醉情况下施行医疗行为;


6、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


7、医务人员按工作制度、操作规程诊疗仍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


8、血库的使用;


9、任何与艾滋病或艾滋病感染有关的死亡、伤残;


10、精神损害赔偿;


11、基因损害或重组;


12、罚金、罚款或任何超出损害性赔偿以外的金额支付;


13、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14、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承担的责任;


15、被保险人销售或使用的第三方制造的产品、设备的质量缺陷;


16、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1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


第六条 赔偿处理

1、若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有权选择委派代理人参予保险事故的处理和/或在必要时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或诉讼的抗辩和处理。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接受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和解的建议,则保险人的责任将不超过该医疗纠纷本可以和解解决的金额,但无论如何不超过保单明细表所列明的赔偿限额。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1)保单正本、保费收据;


(2)索赔申请书;


(3)相关病员的病案的复印件;


(4)县以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


(5)经保险人同意后与病员签定的和解协议或法院判决;


(6)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尸检费和鉴定费的发票;


(7)经保险人同意后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的发票。


(8)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3、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被保险人提供了上述单证后,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保单明细表所列明的赔偿限额之内,扣除保单列明的免赔金额后,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4.若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七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如下业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并/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建立健全有关诊疗护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保证医务工作人员具有必备的业务资质和专业技能。


病员一旦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或被保险人根据其掌握的情况有理由认为病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人应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一旦了解到病员有诉讼的意向,应于72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收到医疗鉴定报告或法院送达的任何文书后,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将上述报告或文书传真给保险人,并于保险人要求时,将原件交保险人审阅。


妥善保管病案,防止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抛弃病案和相关资料。


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病员和任何证人的姓名及保险人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及文件资料。


未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不擅自支付任何款项、承认任何责任、发生任何费用或与病员达成和解协议或提起诉讼。


保险期限内地址变更、人员变动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承保风险的事宜,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根据风险增加的程度追收保费。


第八条 保费的计算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所有正式在编的具有医、技、护注册资格的医务人员的人数计算,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九条 无赔款优待

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无赔案发生并要求续保时,保险人对于其应交保费给予10%的折扣。


第十条 总则

1、保险合同的成立:投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被保险人应对投保单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2、保险责任的开始:被保险人付清保单列明的保费是保险责任开始的前提。


3、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有权提前15天发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计收。


4、合理查验:保险人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选派代表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进行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与风险评估有关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认可或承诺。被保险人若不采纳保险人提出的任何降低或排除风险的合理建议,对于该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责任保险人概不负责。


5、重复保险:若发生本保险项下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还同时可就该保险事故在另外一张保单项下获得赔偿,则不论是否以被保险人或他人的名义投保,也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已得到该笔赔偿,本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司法管辖: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争议协商不成需提起诉讼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