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麻醉安康保险

发布时间:2019-06-21 19:44:59

产品简介:

凡在医院进行手术、麻醉的患者(精神病患者及麻醉前评估(按美国ASA分级标准)达第四级、第五级的患者除外)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以患者本人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产品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在医院进行手术、麻醉的患者(精神病患者及麻醉前评估(按美国ASA分级标准)达第四级、第五级的患者除外)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以患者本人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手术室开始接受麻醉诱导之时至手术完毕后7日止。中途不能退保。


第四条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为一次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第五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因手术、麻醉意外导致被保险人自接受麻醉诱导手术开始72小时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手术、麻醉意外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手术、麻醉意外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手术、麻醉意外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本合同手术、麻醉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于手术完毕后因手术并发症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八条 【身体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手术、麻醉意外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医院出具的手术、麻醉意外事故证明、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保险费交费收据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医院出具的手术、麻醉意外事故证明、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和保险费交费收据。受益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时,本公司若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身故、身体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二、 手术前被保险人已有的残疾或身体缺陷;

  三、 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四、 被保险人不配合、不遵守医院治疗;

  五、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二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 【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