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业界和监管部门对新“国十条”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28 17:48:16

     被称之为新“国十条”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从构筑民生保障网、参与社会治理、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创新支农惠农方式、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进行业改革开放、加强监管、优化环境、完善支持政策等方面对保险业的发展做出全面战略部署。新“国十条”将对我国保险业产生如何影响? 这里选择四位有代表的观点对新“国十条”进行解读。

朱铭来(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教授):



一、现代保险将成两大体系的重要支柱



1、保险将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
       朱铭来认为:新“国十条”将保险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放到更高层面上去考量,赋予了保险业更宽广的发展视野与空间。就“保险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来说,2013年末我国保险业总资产8.29万亿元,而同期银行业总资产为148万亿元,从数字对比来看,保险业要成为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路仍然漫长。新“国十条”提出:到2020年末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每人3500元,而目前这个数字分别是3%和1266元。显然,实现这个目标不能靠以往粗放经营、单纯追求规模的老路子,而是要向进一步改革要红利。



2、保险将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朱铭来认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就应该大力支持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等。


二、保险机制主动参与社会管理

  朱铭来认为:要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包括: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等。这是对近年来保险业积极创新、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全面肯定。近年来,保险业在很多地方开展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帮群众解难、为企业应急、替政府分忧,效果显著。


三、为保险资金运用“松绑”


       朱铭来认为:保险资金是优质长期资金。新“国十条”为保险资金参与经济建设进一步开辟坦途:鼓励保险资金投向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以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等。同时,新“国十条”还进一步打通了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同发展的通道:如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私募基金,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等。
朱铭来认为:应该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

     保险具有提高市场主体信用程度、降低市场交易风险的天然保障功能;此外保险业目前总资产已经超过9万亿元,通过创新资金运用形式,可以成为对接实体经济、助力产业升级的重要融资渠道。新“国十条”为保险业参与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全面“松绑”,保险业的发展前景令人期待。


四、巨灾保险破题在即
       针对巨灾保险制度,新“国十条”给出明确方向,从财政支持、立法到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等。朱铭来认为: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强调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意义重大。
朱铭来认为:以往学界争论困扰的是,我国的灾后救助力量十分强大,动员机制非常先进,相比之下如果仅仅重视商业保险的灾后补偿效果,等于“浪费”了保险的功能。“这是对保险认识的飞跃,是顶层设计的亮点。”


五、完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在国外,不少涉及居民基本保障、弱势产业的保险产品与服务,都有国家政策扶持。随着我国保险业“触角”延伸至经济社会各个方面,不少亟待国家政策强健筋骨的“软肋”暴露出来。对此,朱铭来认为:第一,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特别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有关部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第二,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王家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王家春认为:由于现有的保险理论体系不够完善,以及现实中保险业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人们对于保险基本属性的认识尚不够全面、深入,需要对此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从而在“保险业新国十条”的落实上形成理念共识。


一、在基本原理层面
       商业保险可被理解为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准公共财政”,是“政府财政”体系的天然伙伴,在比较多的风险保障方面可与政府财政彼此替代,具有成为全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躯干乃至基础”的潜能;一个国家的商业保险体系可以发展到何种程度,首先取决于政府对商业保险功能的理解与利用愿望,更取决于政府对其自身角色的理解与定位;中国保险业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其深层原因之一是过去政府在挖掘和利用保险业潜在功能方面所做的努力不够充分。
       商业保险是基于市场交易、为其购买者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共服务机制,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替代政府以财政体系为支撑为民众提供的风险保障,在商业保险机制完全有效或部分有效的领域,商业保险的发展程度取决于政府对商业保险功能的理解与利用愿望,更取决于政府对其自身角色的理解与定位。
       因此,商业保险究其“本性”,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替代政府财政体系的、基于市场机制的“准公共财政体系”。基于传统观念,政府是全社会“当然的老大”;在此前提下,也可以将商业保险理解为“第二公共财政体系”。由于人类社会中的风险广泛存在,而且多数风险在较大空间或较长时间呈现出某种相对可知的概率属性,这个“准公共财政体系”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巨大,只要政府财政体系不与其争抢地盘或充分“让位”。
       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来看,在市场机制完全有效或部分程度有效的领域,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这种意义上,应该把商业保险体系定位为未来中国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的躯干乃至基础。个人认为,“保险业新国十条”中贯穿了这种理念。
       回到现实世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整个行业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增长粗放、覆盖面窄、保障度低等一系列问题,“准公共财政”或“第二公共财政”的潜在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难度比较大;而且在“保险业新国十条”出台之前,政府在挖掘和利用保险业潜在功能方面所做的努力也不充分。


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全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升级换代”这两个相互联系的层面

     理解“保险业新国十条”出台的背景与重大意义;从较深的层次看,“保险业新国十条”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个大方向,对于政府和保险业在未来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一轮史无前例的、合理的、全面的再分配;其直接目的是全面推动保险业转型、升级与发展,充分挖掘和发挥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更深的宗旨则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承接不适合由政府继续承担的风险保障责任,以策应政府职能转变和企业改革深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宏伟目标。按照这一目标,政府、市场和各类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所承担的职能以及发挥作用的方式都将发生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的基本特性之一,是其中的个体及社会整体始终面临着某些风险。因此,全社会的风险管理与保障是国家治理乃至国家职能的重要方面。在此意义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全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的现代化。
       如果把老体制下中国的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看作“1.0版”,那么,改革的效应乃至目的之一是逐步建立“2.0版”的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在“1.0体系中”,整个社会的风险管理与保障职能由政府、政府具有控制权的企业和家庭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直接、间接地背在政府肩上。在“2.0体系中”,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职能将由政府、市场机制(也就是商业保险体系)、家庭和慈善组织合理分担,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政府将转变为“最后的风险保障者”。当然,政府永远是整个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者,保险业和慈善事业发展的引导者、支持者和监督者。
显然,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国企改革尚未完成,市场机制的发育尚不充分等原因,中国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目前正处于“1.0版”向“2.0版”升级换代的重要关口。如果没有来自政府的全面规划与推动,没有相关改革的协同,这个升级换代不仅不可能顺利进行,甚至是不可想象的。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出台了“保险业新国十条”。
     “保险业新国十条”直接目的是全面推动保险业转型、升级与发展,充分挖掘和发挥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更深的宗旨则是逐步确立保险业在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中的“躯干”乃至基础地位,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承接不适合由政府继续承担的风险保障责任,以策应政府职能转变和企业改革深化。当然,保险业作为广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转型、升级和发展,对于金融结构的优化以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下,中国社会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例如:市场边界与类别不断拓展、贫富差距扩大和社会价值观改变等因素,导致社会矛盾和各种不稳定因素相应增多;人口结构的重大改变导致城乡家庭的养老功能在总体上呈严重弱化趋势,建立主要由市场承载的养老体系变得越来越紧迫;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度下降,以及人口老龄化等因素导致大病发病率呈不断上升趋势,医疗保障与服务体系需要大力拓展。显然,这些问题如果全靠政府来“兜”,是“兜”不住的;充分挖掘和拓展商业保险的功能,则可以大大减轻政府所承受的过大的压力。从这种意义上讲,“保险业新国十条”也是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个改革的大方向,对于政府和保险业在未来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一轮史无前例的、合理的、全面的再分配。


三、过去和眼前的现状
       中国保险业在某种程度上“干粗了、干偏了、干窄了、干小了”,但“保险业新国十条”给中国保险业带来了“凤凰涅槃”的机遇;“保险业新国十条”的落实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在其推动下,从2017年开始中国保险业可能进入“良性发展+全面升级”的新阶段;2015至2016年,则是关键政策落地以及保险业自身积蓄能量的“升级准备期”。


就主要保险业务的未来前景,粗略判断如下:


1、人身险业务
       人身险业务转型和升级最关键的因素是税收支持,尤其是通过税制改革赋予此类产品以避税功能。“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判断,相关税收制度的改革有望在2015年开始试点,最迟在2017年或稍晚些正式实施。因此,2015-2016年,人身险将处于转型与升级的准备期;此间,该市场整体形势不会有实质性变化,但转型与升级所需的新能量将快速积聚。2017年之后,人身险市场将进入全面的转型与升级阶段,其主要标志是:高成本、非保障、与银行等机构存在恶性竞争关系的人身险产品将持续萎缩,兼具“避税、风险保障、财富管理”三种功能的新型保险产品将迎来大的扩张。2017-2020年,人身险业务可能达到20%左右的增速。


2、责任险业务
       从全球范围来看,责任险在非人身险中的占比一般为9%左右,部分发达国家达到30%,但中国目前仅有3.8%。从“保险业新国十条”的相关内容来看,政府对于发展责任险以减轻其自身在应对和化解全社会各种责任纠纷方面所承受的越来越高的压力寄予很高的期望。我们预期,在“保险业新国十条”的有力推动下,中国责任险市场将迎来黄金(1229.00, -10.00, -0.81%)发展期。


3、农业保险业务
       从国际经验来看,农业保险普遍依赖政府支持。2007年以来,中国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也是在政府支持下实现的。从“保险业新国十条”来看,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将大幅度拓宽。在此背景下,农业保险有望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4、车险业务
       “保险业新国十条”的具体内容与车险市场的直接关联度不高,这是因为政府出台该文件的基本目的是减轻其在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保障方面所承受的越来越大的压力。汽车保有量的增速将继续是车险市场增速的主要影响因素;基于对汽车保有量增速的预测,我们判断车险市场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仍将保持两位数的增速。


       “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到2020年,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由于2015-2016年保险业将处于转型升级的准备期、能量积蓄期和过渡期,“保险业新国十条”落实对保险市场增速的推动效应将主要体现在2017年之后。更具体地,我们估算,2015-2016年保险业的增速将保持在10%左右,2017-2020年,增速有望达到乃至超过20%。


5、保险资产管理业务
      “保险业新国十条”对保险资产管理的发展也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划,体现出国务院对于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及其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抱有很高的期望。“保险业新国十条”落实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将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保险资金投资的领域和渠道将进一步拓宽,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将能够以更多的形式、手段和工具全面参与金融市场。


       第二,保险资产管理的主体将由目前的以“综合型”保险资产公司为主向“综合型”与“细分型”并行发展的新格局转变。


       第三,在保险业转型与升级全面启动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受托资产规模有望再度进入快速增长期,在此支撑下,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分量”将大幅提升。


       第四,在人身保险业务向“兼具避税、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三种功能”转型后。“高成本”人身险负债对资产管理端的“逼迫效应”有望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人身险机构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产品开发方面建立有效的互动合作机制将非常必要,这将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专业能力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第五,保险资产管理领域的专业人才储备严重不足,在上述趋势下,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之间以及整个投资市场的人才竞争将更加激烈。依托合理的内部机制在吸引人才方面占据优势的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将获得巨大发展空间。

降彩石(中国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 


       降彩石认为: “新国十条” 10个方面、32项内容,主题鲜明、内涵丰富、重点突出,力度空前,进一步明确了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支持政策,为国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新国十条”为保险业带来全方位的发展机遇。“新国十条”的创新之处很多,可以重点从以下二个方面理解对于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新国十条”为保险业带来全方位的发展机遇


1、提升了保险业的行业地位
       推动保险业加快发展,已经从行业意愿上升到国家意志,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重要一环。势必极大程度上提升保险行业的形象和地位,为行业发展营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保险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2、设定了保险业的战略目标
       到2020年,保险深度要达到5%,保险密度要达到3500元/人。要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政策工具。应该说这是一个实现起来有一定难度,但是经过努力完全可以达到的发展目标。


3、构建了保险业的发展大局
       “新国十条”从经济结构调整、服务民生、社会治理等政策框架和战略部署的全局和高度出发,根据风险分散、化解矛盾、资金融通等需求,将保险业各方面的服务功能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整体上将保险业逐步纳入国家治理的框架,同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了包括税收政策、财政政策、用地保障政策、监管协调政策等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与十八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一脉相承。


4、拓宽了保险业的业务领域
       “新国十条”在民生保障、风险管理、经济补偿和保险服务方面,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巨灾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把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提出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积极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


5、深化了保险业的改革开放
       提出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全面深化寿险和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鼓励中资保险公司“走出去”,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努力扩大保险服务出口。强化基础平台建设,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的作用。


二、保险业服务业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巨大作用


       “新国十条”提出了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使得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这一具体目标的设定,给保险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标性意见,将促进保险业在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1、巨灾保险制度建立提上日程
       巨灾保险在我国也是受到各方面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国际上,巨灾商业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至40%,我国还不到1%。刚刚发生的云南鲁甸地震,直接经济损失约63亿元,保险业灾区捐款达到3800万元。但与此相比保险估损仅734.5万元,只占0.11%。对于巨灾保险,“新国十条”明确,包括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应当说,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个非常复杂艰巨的工程。“新国十条”在巨灾保险上的布局,标志着国家将保险纳入了灾害事故防范和救助体系,将通过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制定财政支持框架以及巨灾条款、费率的厘定等举措,进一步推动巨灾保险制度落地实施。


2、“三农”保险广度宽度不断拓展
       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进入较为成熟和升级的阶段。“新国十条”着眼于对农业保险广度和深度的拓展,提出开展农产品(10.81, -0.14, -1.28%)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降低农业风险,为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指明了方向。不仅如此,“新国十条”提出了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为“三农”保险未来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可以预期,农业保险在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的同时,也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3、责任险化解矛盾纠纷作用有望发挥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责任险保费收入中占比明显偏低。新“国十条”提出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的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可以预见,在当下我国面临的空气污染、环境污染、医疗纠纷等尖锐社会矛盾中,加快发展责任保险将成为润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和可行方式。
       新“国十条”在为行业发展提供政策机遇的同时,也对保险业通过深化改革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提出明确要求。保险业必须积极抓住历史机遇,乘势而上,同时苦练内功,继续深化改革转型,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增强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项俊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
       新“国十条”无疑成为保险业收到的一份政策大礼,其意义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充分发挥保险业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积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高度重视。我们必须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找准服务全局工作的切入点,尽快提升保险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的殷切期望。
保险服务业要成为健全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建设一个更加高效、均衡和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保险业是沟通长期储蓄和长期投资的天然桥梁,与银行等金融中介相比,在引导养老医疗等长期资金用于经济建设的长期投资上,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加快保险资金积累,有利于改善我国金融体系的短钱长用问题,促进金融稳定。必须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健全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
       保险服务业要成为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我国推进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老百姓就需要有更强的安全感。要增强老百姓的安全感,就必须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民生保障,如果单靠政府,不仅在财力上难以为继,而且有可能降低劳动力市场的活力,阻碍经济增长。必须充分发挥保险这种市场化机制的优势,建立政府与市场优势互补、相互衔接的民生保障机制。如果保险业改善民生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群众过上幸福和有尊严的生活就多了一份保障。
       保险服务业要成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压力很大,迫切要求发挥好市场机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通过责任保险,可以把人与人、人与企业、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转化为比较单纯的经济关系,有利于形成市场与政府相互配合的高效率的社会管理机制。《若干意见》提出,要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保险业在参与社会治理体制建设方面可以大有作为。
       保险服务业要成为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动力。保险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不仅可以提高保险这个资本和智力密集型的高端服务业在经济中的比重,而且能够带动会计、审计、法律、评估等相关产业链的发展,还能够通过提供创业资金、完善市场机制、支持企业走出去等多种渠道,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落实好《若干意见》中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有关部署,保险业必将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保险服务业要成为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抓手。保险是一个高度市场化、具有很强社会性和公益性的行业,在为政府提供市场化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若干意见》提出,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在这些方面,保险业做了一些积极探索,但总体上服务领域和能力还比较有限,需要进一步加大实践和探索的力度。


二、构建有利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工作格局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蓝图已经绘就,下一步关键就是落实。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形成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的工作格局。
坚持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紧密衔接。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衔接和相互补充的关系。凡是社会保险有优势的领域,商业保险都应该尊重社会保险的主体地位,不能错位;凡是社会保险要求商业保险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商业保险都要和社会保险搞好衔接,注重补位;凡是由商业保险保障更具优势的领域,保险业都应该加快发展,绝不缺位。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的有效配合。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要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要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对保险业的支持力度很大。保险业必须抓住机会,乘势而上。与此同时,也要苦练内功,增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相互促进。如果没有社会效益,保险业就失去了立身之基,如果没有经济效益,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就无法得到保证。一方面,要高效率、高质量、低成本地为经济社会提供保险服务,让经营管理水平高、有社会责任感的保险机构在服务经济社会的大潮中发展壮大;另一方面,要着眼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保险需求,让现代保险服务业在更加广阔的天地中大有作为,努力做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