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镇居民医保六城市试点

发布时间:2019-07-04 11:35:20

   2009年覆盖全省,2100万非从业市民受惠;缴费标准低,财政有补助,参保可报40%-60%医疗费用。

  我省80%城市将在今明两年内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09年将全面推开,覆盖全省城镇非从业居民,直接惠及2100万市民。昨日上午,广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启动仪式在惠州举行,按照计划今年试点选定梅州、湛江、揭阳、韶关、惠州、肇庆六市,可覆盖690万人。

  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三年内实现医保“全覆盖”,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又一重要举措,是一件得民心、暖民心的好事。近几年,我省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建立健全,但城镇非从业居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

  这部分群体包括城镇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等非就业人口,共有2100万人。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新政策将使他们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保障范围上,不设个人账户,着重解决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限内疾病、意外事故等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惠州规定,参保后因患病(含符合计生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可享受相关待遇。

  --缴费标准,由各地政府自定,一般标准为未成年参保人每年每人缴费60元,成年参保人每年每人120元。

  --在待遇水平上,参保人将可报销40%-60%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医保一致,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支付比例按连续缴费时间设定在40%-60%之间。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左右。此次六个试点市,一个社保年度“封顶线”低的也有2.5万元。

  --至于参保方式,将坚持居民自愿参保、家庭全员参保的原则。一旦家庭有人参加居民医保,同一户口内,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外的家庭成员必须全员参保。

  --财政支持上,原则上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按实际参保人数人均每年3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在市、县、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给予补助。对于实在缴不起费用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各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由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解决。其中财政补助部分,由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负担一半。

  此外,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内,我省还要尽力探索解决好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参保问题。已实施城镇居民医保的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城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

  前昨两日,副省长谢强华率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围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惠州市进行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和居民代表对启动城镇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