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三、二、一的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19-07-04 11:30:19

  2007年8月23日下午,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劳动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要解决乱开药、大处方之类的弊端,胡晓义认为,光靠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是不可能解决的,但建立这项制度会对解决这个问题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因为如果有更多的群众被覆盖在医疗保险制度之下了,医院或者医药服务机构就要更多的受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约束,如果是单个的患者约束医生的医疗行为很难做到。但作为一个群体的代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有可能和医疗服务的提供方进行谈判的,也可以通过协议管理方式,提出医疗服务提供方应该达到和满足的服务质量标准。 

  胡晓义介绍,不管是已经建立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还是将要建立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都有一个“三、二、一”的最基本管理措施。具体来说,“三”指制定三个目录,一是药品目录,哪些药是必须要用的,列出一个给付范围;二是诊疗项目目录;三是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所谓“二”就是实行两个定点管理,就是对符合标准的医院和药店通过签定协议进行定点管理。协议里面规定了医院应该达到的服务质量和应满足的条件,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付费的标准。如果医药机构未能达到标准,也会有一些制约和处罚措施列在协议里面。

  “一”则是不断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从主要按项目付费变成按病种付费或者总额预付等付费形式,抑制不合理的医疗行为。通过这些措施可能会对这个问题有所遏制,但要最终解决这个问题,还要靠综合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